黄山市建立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来源:大皖新闻

3月25日,黄山市发改委发布《黄山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称需对黄山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将该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该公示公告称,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黄山市实际,就建立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居民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居民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燃气企业采购的居民气源平均价格。当居民合同内采购量不足以满足居民实际需求时,优先通过非居民合同内最低价格采购量进行弥补,其他市场化补充气源的成本纳入非居民采购价格计算。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高出部分不予联动。


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0元/立方米,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下调不限。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居民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调整金额。联动价格调整金额=(本期居民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


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或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定价权限向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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